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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市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县民宗局、兰州新区党群工作部:

根据兰发[2016]3号《中共兰州市委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扶持优惠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对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名录入库企业贷款贴息补贴发放工作,我们对《兰州市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发放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经2017年4月6日委行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的《兰州市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发放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

   2017年4月6日

 

 

 

 

 

 

                兰州市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扶持优惠政策,规范对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名录入库企业贷款贴息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是指在兰州辖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在本地区、本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产品,具有发展潜力且在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登记备案,进入兰州市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名录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市财政对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补助, 贴息补助采用以补代贴方式。

第四条  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名录入库登记备案,由企业到驻地区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申请,填报《兰州市民族企业基本情况摸底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简介、生产车间、产品照片 5张各二份(含电子版),

经县区民宗部门审核后报市民宗委审定备案。上年度已报备的企业当年要填报《兰州市民族企业基本情况摸底表》进行数据更新。特色优势企业名录报备和数据更新截止时间为当年3 月31日,没有备案和不做数据更新的企业不享受贷款贴息补助。

第五条  被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确定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第六条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享受贴息补助企业的审核、审定及动态监督管理等补贴发放的牵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核拨工作。

第七条  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和确定补助的标准。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每年在特色优势企业名录库中筛选贷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5—20个,补助标准为:按年贷款利息数额的40%(四舍五入保留到万位),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发,最高限额为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共计200万元。所需经费由市民宗委申报,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每年集中一次发放,即按企业报备的贷款数额,确定补助金额,发放工作在六月底进行。发放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4月10日前向区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申报,提交报市民宗委的《关于申请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的报告》、《兰州市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兰州市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银行贷款明细表》、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各一式二份。

(二)区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企业运行情况及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于4月15日前报市民宗委。

(三)市民宗委根据企业申报和县区意见筛选确定补助企业和数额,并在市民宗委网站公示一周后,于6月20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发放意见。  

(四)市财政局根据审定发放意见,实施补助经费拨付,于6月30日前直接将补助经费拨付给企业贷款银行。

第九条   预算申报:市民宗委根据市财政预算申报要求,及时将下一年度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数额,报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各区县民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发放工作的管理,严格按对象、条件、程序申报审核,严禁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市民宗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要对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贷款贴息补助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贷款合同和提供不真实材料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发放工作中违法违规者,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涉及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者,将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宗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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