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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民族企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县民宗局、兰州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规范对民族企业优惠政策申报、审批和实施,做到落实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当前工作的实际,制订了《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民族企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经2017年4月6日委行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

   2017年4月6日

 

                      


                           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民族企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党和国家及省市党委政府对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对民族企业的政策性补助,进一步规范国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和市级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要求,以持续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为方向,大力推进民族政策贯彻落实、着力提升民族事务管理法制化水平、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加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信息公开、审核公正。

(二)突出特色、择优确定。

(三)扶持重点、辅助弱小。

(四)保障生产、发展服务。

(五)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基础报备

凡需要申报国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和市级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均要在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和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报备入库。新报备入库的企业,填报《兰州市民族企业基本情况摸底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简介、生产车间、产品照片 5张各二份(含电子版);上年已报备入库的企业,只填报《兰州市民族企业基本情况摸底表》,进行数据更新,需每年更新。所有报备材料务于当年3月31日前经区县民宗局审核后报市民宗委审核归档,材料不全或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基础报备。

四、申报条件

没用报备入库的企业不能申报国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市级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和享受相关民族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生产企业须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偿还贷款有保证,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辐射范围。

(二)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必须要有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企业中少数民族职工占有一定比例,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少数民族必须用商品,不低于该企业总生产、销售量的10%。

(三)清真食品类生产企业,必须是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认可的,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型法人企业。

(四)民族成药类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并取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确认。

(五)属于集团公司的企业,只能由集团公司中具体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法人企业申报。

五、申报程序

(一)国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申报:

1、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和省民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通知,按申报时间、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目录》商品、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由市民宗委牵头,县区民宗局配合实施,通知报备企业进行申报。

2、市民宗委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民宗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民委进行报批。

3、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通知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市级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按照《兰州市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发放办法》(2017年4月6日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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